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3-12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旨在针对我省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行业持续创新能力为宗旨,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主要解决带动产业技术发展的前沿关键技术和重大应用性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为企业培养各类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优化布局、集成跨越、自主创新、引领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制定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
    (二)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成果应用转化,实施产学研联合共建,接受相关产业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推动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招引和聚集相关领域技(学)术带头人,培养有望成为院士的科学家、知名学者等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创建高水平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团队;
    (四)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教资源,面向企业培养研究生导师(兼职),面向企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联合共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人员培训;
    (五)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科技资源,发布开放工作信息,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强化技术辐射和科普宣传,带动行业技术进步,营造全民科技创新氛围;
    (六)加强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推动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省重点实验室承担单位及其共建单位具体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实施和日常运行。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检查、监督和验收以及经费预算的评估审核;
        4、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运行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
        5、负责审定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补贴经费;
        2、会同省科技厅评估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对其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拟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负责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省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自主申报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组建。
        第八条 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如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所,高等学校内设的相关领域的研究中心(所)、高技术研究院等,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初步形成有利于面向社会开放、促进成果推广的管理运行机制,具备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学风严谨、勇于创新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创业意识浓厚、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四)社会信誉度好,经济实力较强,能够提供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学术活动和实施成果转化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一般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专家论证(技术论证和预算评估)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按要求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产学研联合共建”一票否决制度。项目立项前必须签订产学研联合共建协议,明确共建各方的任务分工、经费投入、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创新成果的分配权益。无产学研联合共建协议的,不予立项。优先支持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和重点产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的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对我省研发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科技项目合同或合同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间,须定期向主管部门及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立项后一年内,省科技厅依据科技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结转经费分年度拨款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建设内容、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中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1、共建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已无法继续实施的;
      2、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难以完成建设任务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2、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承担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功能正常发挥的。
      第十八条  凡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对其进行清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省拨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项目被中止和撤销后的2年内,承担单位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其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共建或合作单位共同筹集。经费预算实施评估审核制度,经评估审核合格后立项建设。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省拨经费及主管部门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开展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以及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主管部门匹配或自筹解决,也可申请政府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进行评议,购买后应标注“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设备”字样,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省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约定的配套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项目合同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缓拨后续建设经费。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成相对独立的创新研究实体,实行承担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承担单位聘任,任期四年;条件成熟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须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人组成,其中承担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省外委员不少于1/3,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要相对集中,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并面向社会及企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除保持部分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员和科研业务骨干,其他研究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课题任务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知名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聘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国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依托高校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要面向全省相关领域的骨干企业开放,并将骨干企业内的高层次专家吸纳为省重点实验室客座教授,参与省重点实验室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省财政下达的运行补贴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人才培养、开放课题等。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可按独立机构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省重点实验室组织国内外科技资源共同承担国家、部省各类科技计划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专著、论文、软件、研究成果等均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使用,数据、资料、成果的整理应用和推广,实验室污染防治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须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作为重点实验室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已建成的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运行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对评估良好以上的,视其公益程度和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运行补贴经费;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同时该承担单位在2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和运行成绩显著的,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部省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0号,苏财教[2006]23号)同时废止。